1.单层或多层升降人员的罐笼高度和一次乘载的人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1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净高不得小于1.9米。其它层净高不小于1.8米。防坠器弹簧拉杆须设保护套筒;
1.2罐笼乘载人数应按0.2平方米/人计算。罐笼一次乘载人数应明确的规定并在井口公布。超过规定人数时,井口信号工有权制止。
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必须装设防坠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防坠器的全部连接装置,须经常上油,保持灵活可靠;
2.2防坠器至少每半年试验一次;
2.3建井初期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如无防坠器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3.严禁人员和物料同罐升降。无保护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时间内,箕斗提井系统应暂时中断工作。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3.1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毫米;
3.2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毫米。用钢丝绳罐道时,导向器内径应大于罐道绳直径2~5毫米。
4.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4.1钢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
4.2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毫米;
4.3钢轨罐道的轨腰磨损超过原厚度的25%;
4.4导向槽(器)的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
4.5钢轨罐道与导向槽(器)在一侧总磨损达到10毫米;
4.6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外部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