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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监局:提升煤矿矿用设备安全保障水平
新闻来源:    点击数:2533    更新时间:2009-4-28 10:36:02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安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围绕煤矿安全监察中心,紧紧抓住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安徽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持续稳定好转做出了不懈努力。
  总结回顾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践,特别是在2004-2008的5年间,随着煤矿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的不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的不断提高,安徽煤矿安全生产有了长足的进步,上了一个台阶,出现了“双降一升”的新局面。即煤炭产量逐年以千万吨级数上升,煤矿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大幅下降。两项指标都控制在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范围以内,下降比率均在30%以上;百万吨死亡率逐步控制在了0.5%以内,08年为0.442%,同比下降63%;生产矿井未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只在06年某新建矿井发生了一起死亡12人的事故)。2008年安徽煤炭产量首次突破亿吨大关(11774万吨),在开采深度、难度逐步加大,瓦斯危害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安徽煤矿安全生产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下面我就安徽省煤矿矿用设备安全管理及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所做的工作,对构建煤矿矿用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谈谈初步认识和体会。


  一、煤矿机电事故相对突出应引起煤矿企业、煤矿安监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治理瓦斯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不断深化的形势下,随着安全专项投入的逐年增加,煤矿机电设备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得到较快推广和应用,生产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同时,因煤矿机电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相对突出,成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机电事故比率高。2004-2008年安徽煤矿机电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例相对较高,特别是2007年安徽煤矿共发生煤矿机电事故21起,死亡21人,分别占煤矿事故总起数的42%和死亡人数的38%;2008年,安徽煤矿共发生煤矿机电事故15起,死亡15人,分别占煤矿事故总起数的31%和死亡人数的29%。连续两年煤矿机电事故均占了煤矿事故总数的30%以上。二是机电涉险事故增多。近两三年中,安徽煤矿还发生了多起未有人员伤亡的机电重大涉险事故,如坠罐、脱绳事故,电缆、输送带失火事故等。三是事故统计表明,瓦斯爆炸事故70%是由于电器火花引燃。机电设备因安全性能问题酿成事故,甚至在事故中“推波助澜”不同程度的存在。电器失爆是酿成重特大事故灾祸不可忽视的诱因。
  为此,我们针对煤矿矿用设备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群众来信举报,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监察手段,在2008年组织的煤矿机电设备专项监察中,重点对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状况及设备采购、招标、验收、入库、发放等环节进行了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首先开展了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组织开展这样大面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察我们也是首次。对怎么查、查什么、重点在哪儿?法规依据是否充分等,开始也是心中无底。为此,我们多次到煤矿企业进行调研,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选定了对煤矿安全生产威胁较大、批量较大、较为常用的矿用安全产品作为年度专项监察的重点内容。召开了专题座谈会,问计于专家。专门邀请了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上海、抚顺、重庆、常州等国家甲级检测中心的有关专家以及分局监察员进行座谈,听取专家建议和指导。拟定了《安徽省矿用非金属产品抽样规则》和《安徽省矿用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制作了抽样单、封条,圈定了矿用低压电器等七大类产品为抽检的重点。监察中引进专家参与机制,现场封存有问题的设备与材料。此次专项监察我们得到了总局规划科技司、煤监局科技装备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在领导的安排下,我们成立了有国家“安标”管理中心、上海、抚顺等甲级检测中心机电专家参加的专项监察组,依法、依程序、科学监察,敢于较真,敢动真格,查封问题设备和元器件,现场封存有疑点的产品送省内外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检。通过此次专项监察,发现主要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煤矿企业购进设备的质量监控制度缺失。企业现有制度中有些规定在执行中流于形式,有的已与现行国家政策不符。如有的煤矿企业在设备采购制度中没有明确按“安标”规范采购,甚至还有允许未取得“安标”证书的产品入井使用的条款。
  第二、煤矿企业对购进的设备抽检工作不重视。相当一部分煤炭企业对购进的机电设备只进行数量、外观等简单的验货制度,没有对设备质量按比例进行抽检。有的甚至让设备生产厂家直接将货送到煤矿入井使用。
  第三、生产厂家不严格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备案的受控件目录组织生产。现场检查的11个防爆电器生产厂家的3大类23台(套)设备,有部分厂家擅自更改备案受控件,没有按备案受控件目录组织生产。煤矿用非金属产品合格率较低,经现场封样,对17个生产厂家的5大类19个非金属产品送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发现风筒内径、撕裂力、阻燃、抗静电不合格;皮带涂覆层厚度不合格。
  第四、个别煤矿企业对执行国家标准的严肃性认识不足,随意要求生产厂家更换产品的主要配件,甚至更改“安全标准”设计。
  通过这次监察手段、方式的创新,通过专家的指导与帮助,使我们对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与执行标准,有了较深层次的了解;使我们监察执法的具体程序、取证方式,做到了更加科学、严谨;使我们对当前煤矿机电事故比率居高的根源,有了全面的认识。


  二、努力改进和创新专项监察方式,加强、完善对煤矿矿用设备的监察


  通过这次新形式、新内容、新方法的监察尝试,我们感到,以往的监察,仅注意矿用产品是否持有安全标志证书,是否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不够的,而对设备性能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产品的内在质量如何?产品是否按“安标”的管理要求组织生产?由于没有很好的发挥现有技术支撑力量和技术手段的作用,存在着查得不严、查得不实的现象。对如何在煤矿矿用设备安全专项监察中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在源头上把好煤矿矿用设备安全关,通过此次大胆的监察创新与探索,给了我们新的有益的启示,就是要下大力改进和创新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形式和手段,加强对机电设备生产、流通、使用等管理和监察,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在治本上下功夫。
  一是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在新形式、新内容、新方法的监察尝试中,其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监察更加具体。对仪器设备、材料的监察,不但要监察是否有安全标志证书,更重要的是要监察其产品是否按规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在规定的受控目录内,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全新的执法形式,专业性很强,仅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有的力量难以满足。为此,我们必须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引进技术专家参与监察,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传帮带作用。
  二是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甲、乙级检验检测中心的技术支撑作用。近年来,总局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国家甲级、省属乙级检测机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得到了加强。但是,由于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验规范等配套制度、技术标准仍不够完善,甲级检测机构为各省煤矿安监和乙级检测机构提供的技术支持,以及乙级机构为煤矿现场监察提供的技术服务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应尽快修订和完善在用设备安全标准及检测规范,强化乙级检测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的技术服务作用,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煤矿矿用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技术保障体系,堵塞安全漏洞,使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生产、流通、监管、检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是要在执法的程序、取证方面做到更加科学严谨。煤矿矿用产品及设备生产厂家较多,其生产能力、技术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不尽相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个别不负责任的厂家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安全标志的规定组织生产,重利润轻质量,以次充好。煤矿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能、技术标准要求掌控不严,缺乏必要的检验检测。为了把住设备安全关,避免一些不合格产品流入煤矿生产一线,消除煤矿安全隐患,在专项监察中,我们采取现场拍照的方式记录生产厂家、产品编号、出厂日期,规范监察取证程序,针对问题设备请专家对产品的主要元器件进行现场抽查检验。在煤炭企业机电设备供应部门材料库、煤矿井口仓库等地,现场拆封抽查了23台矿用真空断路器、真空磁力起动器、照明综合保护器;封样6台真空断路器,封存了四家12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对瓦斯抽排管、双抗正压风筒、隔爆水袋、双抗塑料涂覆布、双抗编织袋、电缆、煤矿用运输带等6类26种产品,分别送上海、重庆、抚顺、淮南、淮北等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通过上述手段,做到科学严谨,执法有据,经得起司法程序的检验。
  四是要加大监察过程科技成分含量,切实做到靠技术手段执法。从建局之初,国家局领导就提出了科学执法、数字执法的理念,而且不断加大建设与实践的力度,在一通三防、瓦斯治理上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如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验收,做到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瓦斯治理出台了有关规定,制定了检验瓦斯抽放效果的具体指标。但是,在煤矿矿用设备安全上,往往侧重于重大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而对量大、面广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由于受技术力量薄弱的制约,其科学执法、数字执法的力度明显滞后。在此次专项监察中,通过试验与检测,获得了大量的具体数据,掌握了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质量状况。在试验数字面前,煤矿企业、设备生产厂家对其设备存在的问题也不得不认可。


  三、完善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健全煤矿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总局领导提出的“加强事前监察,努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根本好转的目标,要强化对煤矿矿用设备安全的监察监管,加强对机电设备招标采购的监督,加强对机电设备入井前的检测,加强对机电设备使用管理的监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加强对煤矿企业机电产品的采购招标、验收、发放等环节的监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机电设备管理使用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及机电设备主管部门要强化矿用安全产品质量意识,要加强学习,积极宣传,不违背国家规定,不降低安全标准。要自觉把好机电设备的进货关,把好入井关,把好安全使用管理关,把好检验检测关。有条件的煤矿企业也应建设自己的检验检测平台,没有条件的应与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委托关系,做好对大宗通用设备和材料的抽检。
  第二、加强与国家“安标”中心和检测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联合执法等手段和方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促进发证机构与煤矿安监、检验检测部门有机结合,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形成对煤矿矿用产品生产质量的“安标管理中心广而告知,省局针对性专项监察,检验检测中心严格检测、分局及时信息反馈”的联动监察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合理、高效的备案、协查、处罚、通报等协作互补机制,使煤矿矿用产品监察监管环节实现无缝链接,从根本上解决监管缺失的状况,确保从源头上把住煤矿生产安全关。
  第三、充分发挥矿用产品安标制度在煤矿安全专项监察中的作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度是保障煤矿设备安全的重要管理制度,发挥安标制度对矿用产品的信息量大、政策执行的导向性强的优势,在煤矿矿用设备安全专项监察中,将安标抽检与矿用设备专项监察的结果有机结合,通过技术信息的反馈,使监察有的放矢,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形成监察合力。
  建议比照质量技术监督“国家抽检”制度,给予机电设备专项监察在计划、财务、人员等方面增强配备。加紧建立煤矿矿用产品技术质量的专项抽检制度,赋予各级检测机构相应职责,明确其年度检测任务量、抽检覆盖率比例,并将抽检费用列入财务预算。以“国家抽检”加强对矿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监管,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市场营销的监管力度,督促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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