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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笼使用要求
新闻来源:    点击数:1556    更新时间:2010-10-26 16:16:55    

1 罐笼的额定载重量、最大载重量和允许乘载人数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
2 禁止同一层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监护。
3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罐笼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停止运行。
4 导向装置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应予以更换:
  ——滑动罐耳一侧磨损超过8mm;
  ——钢轨罐道和滑动罐耳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mm;
  ——滑动导向套磨损超过8mm;
  ——滚轮罐耳的胶轮磨耗的体积超过式的计算值。
5 采用钢丝绳罐道或单侧钢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井口、井底及中间各中段(水平)须设稳罐装置。
6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必须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升降人员时,应关好罐笼门,并严禁使用罐座。
7 人员站在空罐笼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设施时,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a) 井口及各中段(水平)马头门须设入警戒,不得下坠任何物品;
  b) 罐笼上设有专用信号装置;
  c) 必须在安全篷下作业;
  d) 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e)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8 罐笼提升系统必须设过卷保护装置及缓冲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3 m/s时,不小于4m;
  ——提升速度为3~6 m/s时,不小于6m;
  ——提升速度为6~10 m/s(不包括6 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速度;
  ——提升速度高于10 m/s时,大于10m。
9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GB 16541的有关规定。
10 罐体、悬挂装置、防坠器、导向装置、罐内阻车器等,每班应检查一次,每周应由车间设备负责人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科长(或机械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提升装置记录簿。
11 主梁(悬挂板)、悬挂装置、防坠器主拉杆等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探伤检查。
12 使用中的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在寒冷地带的冬季,防坠器润滑部位应使用防冻润滑油。抓捕器截面减少20%时必须更换。导向套衬瓦每侧磨损超过3mm时必须更换。
13 应定期张紧制动绳
14 井口、井底和中间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承接装置及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锁。
15 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计算值,且不得超过12m/s。
16 悬挂装置的任何部件断裂,应把全部可收集到的断裂部件的碎片保存起来,供矿长指定的主管人员或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作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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