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罐笼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2 每个罐笼应在明显位置设由软铝板制成的铭牌,铭牌内容包括:罐笼型号、外形尺寸、额定载重量、自重、允许乘载人数、制造单位、生产日期等。 3 罐笼顶部应设置可拆卸的安全篷(保护伞)和栏杆。 4 罐笼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并具有供应单位的合格证。允许以性能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材料代替,主要零件的材料代用,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5 材料代用后,厂家应向用户提供代用材料和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及因材料代用使罐笼增加或减少的重量,并测出罐笼实际重量,记入铭牌。 6 悬挂装置和防坠器,由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7 当井筒淋水量超过5m3/h时,罐体顶部应设弧形淋水棚。 8 除侧板、盘体盖板、安全蓬、淋水棚外,必须整料制作。 9 所有弯曲、锻造和冲压零件,不得有裂纹、断口麻点等缺陷。 10 焊缝应平滑、整齐,不应出现烧穿、裂纹、弧坑等缺陷。 11 铆钉应牢固完整,不得有歪斜、裂纹、松动等缺陷。 12 罐笼的所有零件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和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 13 零部件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符合GB/T 3633的规定。 14 除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的接触面外,零、部件组装前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铝合金罐笼的钢铝接合部位,应作防止电化学腐蚀的处理;作阳极氧化处理时,氧化膜的封孔质量评定应符合GB/T 14952.1、GB/T 14952.2的有关规定。 15 组装后的罐笼,所有相关运动的零、部件应活动灵活到位,无卡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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